一、防雷等级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人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坡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二、建筑物的防雷设计要求
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计要求
a.应在屋顶上装设避雷针,或者在屋角、屋脊、女儿墙和屋檐装设避雷带,并在屋面上装不大于10m×10m的金属网格。
b.优先利用主筋作引下线,应利用建筑外廓各外角上的柱筋。如专设引下线应不少于2根。引下线间距不大于18m。
c.进入建筑物的电气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在入口处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金属管道与接地装置相连。
d.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e.每三层应利用混凝土圈梁的钢筋或散设在建筑物外墙内的扁钢作均压环,并与各种竖向金属管道及引下线相连。
f.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其30m及以上的部分,应将外墙上的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金属物与防雷装置相连。
2.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计要求
与一级a.b.c.d同,只是屋面金属网格不大于15m×15m。
3.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计要求
与一级a.b.c.d同,只是屋面金属网格不大于20m×20m